國健署-「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 QA問答集
2023.04.21
|壹、補助對象條件及年齡資格問題(10 題)
Q1. 補助對象條件是什麼?
之前有生過小孩,再做試管嬰兒可以申請補助嗎?
A1.
- 補助對象條件為經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夫妻雙方至少一方具有我國國籍, 而且妻的年齡未滿 45 歲,即可申請補助。
- 受術妻曾生育過小孩,若符合上述之本方案補助對象條件,可申請補助。
Q2 . 符合補助資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不孕夫妻,補助年齡有限制嗎?
A2. 補助低收及中低收入戶條件與一般不孕夫妻條件一樣,都要經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夫妻雙方至少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而且妻的年齡須未滿 45 歲, 方可申請補助。
Q3. 目前補助對象資格有戶籍地限制嗎?
A3. 本補助對戶籍地並無限制。
Q4. 如何計算受術妻的年齡?
A4.
Q5. 限制滿 45 歲之受術妻不予補助之原因?
A5. 根據醫學實證顯示, 45 歲以上婦女,低出生體重胎兒及流產機率皆有明顯增加的趨勢,國民健康署參考鄰近國家日本、韓國、新加坡之補助經驗,並考量母嬰風險因而設定補助年齡上限。國民健康署將持續蒐集國際實證及國際作法列為未來滾動檢討修正之參考。
Q6 . 補助申請要準備什麼文件資料?
A6. 符合條件之不孕夫妻可於 110 年 7 月 1 日實施日起,備妥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一般夫妻免附)及申請人匯款帳戶資料或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至國民健康署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下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接受醫療服務,由該機構一併協助補助資格的線上申請。另為利補助款之匯款作業及其通知,前述申請人匯款帳戶資料應提供具我國國籍之申請人於我國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資料,以及聯絡之手機號碼。
Q7 .內政部戶政司網站身份驗證資料欄位資料確認,需由生殖機構人員拿受術夫妻身份證上網去調查清楚,還是由負責資格審查的人員查詢嗎?
A7. 內政部戶政司網站身份驗證資料欄位資料確認,需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人員拿受術夫妻身份證上網去調查確認。且特約人工生殖機構確認申請人(不孕夫妻)已於我國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
Q8. 假如受術妻一開始有申請(有得到補助申請案號),但後來一年內沒完成施術,或後來決定不要接受補助也不去其他機構施術,是否要填放棄?放棄是否需要夫妻簽具證明?或是超過一年即自行取消案號或是由機構點選取消?
A8. 若自申請日後一年內未完成施術,系統會自動註銷補助編號,不須由機構點選取消或填寫放棄,受術夫妻須再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提出補助資格申請。
Q9. 若申請人一方具我國國籍,且僅有外國結婚證明書,如何認定本補助方案之補助對象夫妻關係?
A9. 依我國民法第 982 條、第 988 條及戶籍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 請申請人先向我國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再至特約機構進行申請程序。
Q10.申請補助之夫妻有一人為尚未入境我國之外國籍人士,可否持外國醫院出具之不孕症診斷證明書申請補助?
A10.本補助方案之申請人須由衛生福利部許可且已與特約人工生殖機構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症,且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方得進行後續施術療程,故申請夫妻需回國一起檢查。
|貳、補助次數問題(7 題)
Q1. 申請補助次數如何計算?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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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術妻年齡未滿 40 歲者,進行試管嬰兒療程並順利活產前,最多補助 6 次;另受術妻年齡 40 歲以上且未滿 45 歲者,則最多補助 3 次。而受術妻年齡計算依該申請日期的月份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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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受術妻生日為 70 年 11 月 1 日,在 110 年 11 月 1 日為滿 40歲,但本方案是以申請月份計算年齡,若其申請月份在 110 年11 月 30 日前,就以未滿 40 歲算,即此案例屬受術妻年齡 39 歲以下(含 39 歲)者,生育單一胎次嬰兒過程中,最多補助 6 次。若在 110 年 12 月份以後申請,則逾 40 歲,最多補助 3 次。
Q2. 假如已透過試管嬰兒療程順利生產 1 胎,想要生第二胎,可以再申請補助嗎?
A2. 可以重新計算補助次數。為了鼓勵生育,若已成功生育試管嬰兒者。另一胎若受術妻年齡仍符合本補助方案條件,則可再依上述方式計算其補助次數。
Q3 . 如何知道有無符合補助資格?每次申請補助有無申請案號?
A3. 符合補助條件者,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列印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通知書予申請補助之不孕夫妻,每次申請補助都會有一個補助申請案編號。
Q4 . 若是在 44 歲多時申請補助資格且通過,許可時間為申請日起一年內, 但若是實際開始療程時已經超過 45 歲,這次能否補助?
A4. 本補助方案對於受術妻年齡 40 歲以上且未滿 45 歲者,提供每胎最多 3 次補助。補助次數是以補助申請日期計,依此案例,申請本補助方案當次通過日期未滿 45 歲,若開始療程時已經 45 歲多, 因此僅能補助申請日未逾 45 歲之當次申請,其後 2 次補助因已超過 45 歲則無法申請補助。
Q5. 假如受術妻第一胎試管嬰兒補助使用 6 次補助,都沒成功,但後來自然產或是自費產生出一個嬰兒,那請問第二胎再做試管嬰兒可以申請補助嗎?
A5. 以此例來說,於第一胎試管嬰兒補助使用 6 次補助後,都沒成功, 但後來有自費活產或是自然活產之情形,其後第二胎之申請補 助,基於鼓勵生育及助民眾圓夢之立場,只要夫妻仍符合本方案之補助資格條件,皆可重新計算補助次數。
Q6. 若受術夫妻已申請 6 次,離婚後又與他人再婚,如果也符合不孕夫妻條件,可否重新申請補助嗎?
A6.本方案係以生產單一胎次嬰兒過程中,依受術夫妻年齡補助最多 6次或 3 次,若未活產,則不得再申請補助。故若受術妻再婚,則不可再申請本方案補助。
Q7. 41 歲婦女已接受 3 次補助後懷孕,惟她的試管嬰兒胎兒死產或施行人工流產,該婦女可否再申請補助?
A7.本補助方案累計補助次數期間為生育單一胎次過程中,係指活產, 且流產或死產案例皆不列入(依出生通報統計年報,死產係指懷孕胎齡滿 20 週以上或出生體重達 500 公克以上之胎兒死亡,即胎兒在與產婦分離後,不會呼吸或顯示任何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者)。
|參、補助範圍及項目問題(14 題)|
Q1. 110 年 7 月 1 日擴大補助開始實施,但是如果在這時間點之前做的有補助嗎?有溯及既往嗎?
A1. 因預算編列有對應之期程,故補助方案自實施日起方生效,110 年7 月 1 日以前之試管嬰兒療程,歉難回溯補助。
Q2 補助範圍有包括人工授精技術及染色體異常夫妻嗎?
A2.
- 本補助方案補助項目為不孕症之體外受精,即俗稱試管嬰兒之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包括誘導排卵、取卵、取精、體外受精、胚胎培養、胚胎植入及懷孕確認等手術及處置。不包括人工授精(AIH)、冷凍保存費及解凍再度冷凍費。
- 如夫妻均帶有高雪氏症第二型之隱形遺傳疾病,仍建議視懷孕週期抽取絨毛膜或羊水或胎兒臍帶血,做產前遺傳診斷及遺傳諮詢服務。因涉及整體經費預算考量,國民健康署將視未來國家整體預算及資源配置衡平性,持續滾動檢討研議。
Q3. 因醫療性目的須先行凍卵,而申請本補助方案,再施行試管嬰兒療程,可以補助哪些項目?
A3. 若符合本補助方案不孕夫妻條件,其施行之試管嬰兒療程,依表一「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對象之施術範圍」,依其施術方式及結果申請補助,得補助項目符合應屬於 C 方式,因無取卵之療程,但仍可至系統勾選當次療程之取精、體外授精、胚胎培養及胚胎植入費用,若為首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3 萬元;若為再次申請者,期補助上限為 2 萬元。
Q4. 補助範圍有包括借卵?
A4. 依本方案附表 2「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施行項目費用別一覽表」,補助項目不含捐贈人捐卵產生之營養費、檢查、醫療、損失工時及交通費用等,爰使用捐贈之卵子實施人工生殖者,得補助以受術夫妻為主體所產生之試管嬰兒醫療費用,包括當次療程之取精、體外授精、胚胎培養及胚胎植入費用。依附表一「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對象之施術範圍」,依其施術方式及結果申請補助,得補助項目符合應屬於C 方式。
Q5. 補助範圍有包括借精?
A5. 依本方案附表二「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施行項目費用別一覽表」,補助項目不含捐贈人捐精產生之營養費、檢查、醫療、損失工時及交通費用等,爰使用捐贈之精子實施人工生殖者,得補助以受術夫妻為主體所產生之試管嬰兒醫療費用,包括當次療程之取卵、體外授精、胚胎培養及胚胎植入費用。依附表一「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對象之施術範圍」,依其施術方式及結果申請補助,得補助項目符合應屬於A 方式或 B 方式。
Q6. 補助範圍有包括胚胎著著床前染色體篩檢(PGS)、子宮內膜容受性篩檢(ERA)及單純凍卵嗎?
A6. 依本方案附表二「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施行項目費用別一覽表」,PGS、ERA 及單純凍卵皆非目前本方案補助範圍,不予補助。
Q7. 本補助方案為何要限制胚胎植入數?
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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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民健康署人工生殖施行結果年報分析,多胞胎妊娠對胎兒發生早產及低出生體重兒機率較單胞胎高。另國民健康署於 110 年 5 月舉行之專家會議,人工生殖醫師皆建議,35 歲以下女性單胚胎植入成功率很高,國際基於母嬰健康,皆採單胚胎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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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補助方案胚胎植入數規定,受術妻未滿 36 歲者最多植入 1 個胚胎;受術妻 36 歲以上且未滿 45 歲者最多植入 2 個胚胎。若不符合上述胚胎植入數規定,不予補助。
Q8 . 如何計算胚胎植入的年齡?
A8.
Q9. 如果在 110 年 7 月 1 日申請本方案補助對象資格審查,於 111 年 7月 10 日進行胚胎植入,可否申請補助?
A9. 不予補助,本方案規定施術日期須於申請日起 1 年內,完成該次申請之療程。
Q10 . 病人於 A 機構進行取卵及凍胚胎後,再去 B 機構植入,是算一次補助嗎?
A10. A 機構開立本方案附表五「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施術結果證明書」及附表六「申請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施術補助項目費用表」,民眾可以透過胚胎移轉至 B 機構,B 機構完成植入手術,B 機構將民眾提供之尚未申請補助上述影本資料,代為申辦植入及民眾在A 機構取卵、凍胚胎之醫療費用及B機構手術費用,B 機構於系統產出原A機構申請編號的支號(除末碼不同外,餘同 A 機構申請的補助編號),系統自動將主號及支號併入一次的紀錄,因此算是一次補助。
Q11 . 假如受術妻 32 歲,經申請同意補助且施術形成胚胎,原須進行B 施術方式(即取卵、體外受精及冷凍胚植入),但因個人因素堅持植入 2 個胚胎,而不進行植入補助,改只申請僅取卵,可否改為D施術方式(有進行取卵,因體況不佳等,別無他法之原因終止治療)?
A11. 本補助方案對於胚胎植入的限制為受術妻未滿 36 歲者最多植入 1 個胚胎;受術妻 36 歲以上且未滿 45 歲者最多植入 2 個胚胎, 若不符合上述胚胎植入數規定,則不予補助。若故意規避胚胎植入數限制,則該次從取卵至植入療程皆不予補助。
Q12 .若已獲試管嬰兒申請同意補助,而植入胚胎數超過限制,其不補助是指植入部分的 3 萬,還是全部療程的 10 萬元不補助呢?
A12. 本補助方案已明訂不符合胚胎植入數之規定,國民健康署不予補助,即從取卵至植入療程皆不予補助。
Q13. 某受術妻第 1 次進行誘導排卵,超音波檢查有一顆卵泡疑似長大,但抽血檢查報告黃體值過高,疑似卵子已黃體化,不進行此次取卵手術,後續進行第 2 次誘導排卵後成功植入胚胎,可否依本補助方案附表一所列之 A 施術方式,合併申請補助 2 次誘導排卵, 以及其他本補助方案所訂施術項目費用?
A13.
Q14. 婦女前胎生產因故切除子宮,欲於國內機構接受試管嬰兒療程,再將冷凍胚胎運出國尋求代孕,請問其試管嬰兒療程及冷凍胚胎費用,可否申請補助嗎?
A.14 依據人工生殖法第 2 條明定「受術夫妻」係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 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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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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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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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爰此,現行人工生殖法明定適用對象為不孕受術夫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故所詢已切除子宮之婦女非屬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自不得申請補助。
|肆、申請補助程序問題(9 題)
Q1. 如何申請補助核銷?
A1. 不孕夫妻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取得補助資格後,於 1 年內進行施術,並於療程結束後 6 個月內請施術的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協助線上申請該次療程的費用補助。
Q2. 我可以到任何一家人工生殖機構就醫後,再向政府申請補助嗎?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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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經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患有不孕症,而且有需要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由該機構代為申請並經審核, 符合資格才可獲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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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流程由該機構檢視該對不孕夫妻之身分證明文件,確認受術妻的年齡未滿 45 歲,且夫妻雙方至少一方具有我國國籍後,機構代不孕夫妻完成補助資格線上申辦作業,經系統自動檢核通過產出補助申請案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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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申請日後一年內進行的試管嬰兒療程依實際醫療費用,於療程結束後 6 個月內,由施術機構按不孕夫妻提供的匯款帳戶代為線上申辦補助費用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Q3. 是否限定只能在一家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施術才能申請補助?
A3. 不同次施術,不限定在同一家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施術。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可於補助線上申報系統查詢申請人是否於其他機構重複申請,若有重複申請,經不孕夫妻同意放棄前次申請後,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於系統勾選放棄前已核給補助申請案號後,始能再申請補助。
Q4. 在一般婦產科診所可以申請補助嗎? 還是在哪裡可以知道國民健康署許可的人工生殖機構?
A4. 本方案僅限於經國民健康署許可且與國民健康署簽訂本補助方案契約的人工生殖機構,接受試管嬰兒療程者才可以申請補助,一般婦產科診所不予補助。相關人工生殖機構名單可至國民健康署官網首頁>健康主題>全人健康>試管嬰兒>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名單。
Q5 . 向國民健康署申請補助費用後多久收到補助款?
A5.
Q6 . 受術夫妻應親筆簽名之部分為附表三補助資格審查表及附表七補助醫療費申請表,是否簽名之地方也需要蓋章?又如受術夫在國外無法回國或是工作無法到場簽名,該如何處理呢?可以採視訊或是以寫備註說明已經受術夫本人確認代為簽署嗎?
A6.
Q7 . 申請本補助方案,受術夫妻應等待第一次申請結案後,才可以申請第二次補助嗎?
A7. 本補助方案依受術妻年齡不等,為終生補助 6 次或 3 次,除非有活產,下一胎再有 6 次或 3 次之補助,須等待第一次補助申請結案,才可進行第二次補助申請。
Q8 .已完成植入治療週期,一定要等到確認懷孕結果,才可以向國民健康署申請醫療費用補助嗎?
A8. 已完成植入治療週期之受術夫妻,即可於醫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供正確的匯款帳戶資訊或匯款帳戶帳戶存摺影本予施術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由該機構依附表一施術範圍之施術方式及結果填列附表七「補助醫療費用申請表」供受術夫妻確認,並協助向國民健康署申請醫療費用補助。
Q9 . 附表六補助項目費用表之A02 基本檢查的費用大多是發生在決定試管嬰兒療程之前,請問其中的檢查項目是否可以在申請日之前嗎?
A9. 在申請日以前確認是否進行試管嬰兒療程之相關檢查評估費用不予補助。
|伍、費用申請問題(4 題)
Q1. 醫療費用申請時,要附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嗎?
A1. 受術夫妻得以提供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方式,將正確的匯款帳戶資訊予特約人工生殖機構,由機構代為申請,並請受術夫妻確認人工生殖機構填列於附件之醫療費用申請表資料之正確性, 以避免影響其權益。
Q2. 補助款匯入受術夫妻帳戶時,若金額不符是否有反映管道?
A2. 若補助金額與受術夫妻申請金額不相同時,國民健康署會郵寄審核補助金額通知,請受術夫妻於收到該表 1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民健康署申請再審。
Q3. 機構提供醫療費資訊是提供每項施術項目費用,或提供醫療費用合計?
A3. 本方案是為減輕不孕夫妻經濟負擔,採部分補助醫療費用的方式規劃,為簡化流程,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填列附表六之施術補助項目費用表,就個案實際療程,勾選補助施術流程及提供醫療費用合計。
Q4 .受補助的醫療費用是否被課徵綜合所得稅?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嗎?
A4.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1 年 3 月 10 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110006184 號函略以:補助不孕夫妻本方案之補助金額免納所得稅,但受補助之醫療費用部分,不得再列報於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陸、補助額度問題(15 題)
Q1. 110 年 7 月 1 日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開始實施,有關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以及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補助額度為何?
A1.有關本補助方案之補助額度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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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每次補助上限 15 萬元, 若實支金額未達者,則以實支金額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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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依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 人工生殖技術施術補助對象之施術範圍之療程給予不同補助額度如下表,若實支金額未達者,則以實支金額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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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無法進入胚胎植入療程之特定因素包括:受術妻因出現嚴重之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或體質因素而取不到卵子、受術妻取不到狀況良好的卵子而中止療程、受術妻健康狀況改變導致其因懷孕或生產有嚴重危害生命之虞情形、胚胎發育異常(含胚胎分裂停止、萎縮、多精子受精等)、無法體外受精等,導致不孕夫妻無法進行胚胎植入療程。
Q2 . 首次申請定義?
A2.
- 「首次申請」係指第一次向中央政府申請本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者,以申請之受術妻是否曾獲本方案之試管嬰兒補助款為判定依據。因此一生只會有一次之首次申請。
- 如於首次申請後之一年施術效期內,因故皆未施術,後續再次申請資格審查時,因該受術妻未曾獲國民健康署試管嬰兒補助款,爰仍視為「首次申請」。
Q3 . 若為 110 年 7 月 1 日以前已申請過補助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補助方案者,再提出申請,是首次申請或再次申請呢?
A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每次補助上限 15 萬元,若實支金額未達者,則以實支金額補助之,無所謂首次申請或再次申請。
Q4. 假如我在 110 年 4 月僅取卵,110 年 7 月 1 日後植入,可以申請10 萬的補助金額,還是僅有植入 3 萬的補助呢?
A4. 本補助方案是 1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故補助範圍僅限療程於 110年 7 月 1 日後,並經過補助資格申請審核通過者,方能申請補助。若以本例療程情形,開始是 110 年 4 月取卵,如植入日期為 7 月 1日後進行,則 7 月 1 日前的取卵受精形成胚胎療程項目不予補助, 而植入療程因是申請補助資格通過後進行,故可申請補助,另如為首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3 萬元;如為再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2 萬元。
Q5 . 假如受術妻先前有凍卵,若未來要進行卵子解凍植入,可以申請補助嗎?
A5. 本案例若受術夫妻於 110 年 7 月 1 日後,申請補助審核通過後, 進入卵子解凍植入療程, 依附表一施術範圍為 C 施術方式及結果申請補助,如為首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3 萬元;如為再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2 萬元。
Q6 . 假如受術妻 110 年 7 月前有剩餘胚胎,於 110 年 7 月後將剩下胚胎植入但沒有懷孕,這算是首次取卵的 7 萬,再加上再次植入的 2萬嗎?
A6.若受術夫妻於 110 年 7 月後申請補助並經審核通過,將過去冷凍胚胎解凍並進行植入療程,依附表一施術範圍為 C 施術方式及結果,如為首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3 萬元;如為再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2 萬元。
Q7 . 假如受術妻此次療程為 110 年 8 月 15 日取卵,但之後沒有形成胚胎可以植入,是否可以解凍 110 年 7 月 15 日之胚胎進行植入,算一次A 療程的補助?
A7. 本案例若 110 年 8 月取卵,若因身體狀況不佳等,別無他法之原因終止治療,為一次療程可以依附表一施術範圍為 D 施術方式及結果申請補助,如為首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7 萬元;如為再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4 萬元。另解凍 110 年 7 月之胚胎進行植入,為另一次療程,可依附表一施術範圍為 C 施術方式及結果申請補助,屬再次申請,其補助上限為 2 萬元,此為分開兩次之療程。
Q8 . 若病人首次申請執行附表一施術範圍之施術方式及結果 B,算一次療程嗎?補助最高 10 萬元?解凍植入算第 2 次補 2 萬元?
A8. 依附表ㄧ「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施術補助對象之施術範圍」之B 施術方式及結果,係以當初治療方針為基礎進行治療(在取卵、受精後,距離間隔至受術妻狀態準備好,再進行胚胎植入的情況)。為一次之補助療程,首次申請上限為 10 萬元。但需於申請日起 1 年內完成該次申請之療程。
Q9. 若因身體因素需要累積多個冷凍胚胎再行植入,其補助額度如何計算?
A9. 本案例依附表一「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施術補助對象之施術範圍」之 A 或 B(須以當次治療方針為基礎進行治療) 之施術方式及結果,只要療程符合本補助範圍且於申請日起 1 年內完成該次申請之療程,即可提出申請補助,若為首次申請者, 其補助上限為 10 萬元;若為再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6 萬元。
Q10 . 如果病人第 1 次取卵沒植入(因特定體質因素而無法進入胚胎植入者),可申請的金額是多少呢?如果申請第 2 次取卵後植入,申請的金額變成最高 6 萬嗎?
A10. 依本方案附表一「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施術補助對象之施術範圍」取卵未植入,若符合D、E、F施術方式及結果,且為首次申請,其補助額度上限為 7 萬元,第 2 次再申請,另進行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若符合附表一之A、B施術方式及結果,其補助額度上限為 6 萬元。但需於申請日起 1 年內完成該次申請之療程。
Q11 . 假如受術妻有進行取卵,因體況不佳等,別無他法之原因終止治療, 僅取卵產出 1 個胚胎並冷凍,申報 D 範圍。這樣連續申報 4次 D 範圍。第 5 次再申報 A (取卵加植入)或 C 療程(解凍先前胚胎植入),是否可行?
A11.
- 本案例若受術夫妻是因有進行取卵,因體況不佳等,別無他法之原因終止治療,依附表一其施術範圍為 D 施術方式及結果申請補助,如為首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7 萬元;如為再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4 萬元。
- 惟若前次為D施術方式及結果,下次欲再申請補助資格時,需採專案申請,將請民眾及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提供預定施術計畫及前次胚胎或卵之處理情形。
Q12 . 假如受術妻因取卵當日無精蟲可受精而不得已凍卵者,施術情形算E 嗎?那 E 施術方式必要的受精和體外培養部份是要等後續卵子解凍後再一併申請嗎?
A12.若受術夫妻是因無法受精或因胚胎分裂停止、萎縮、多精子受精等異常受精而中止,依附表一施術範圍為 E 施術方式及結果申請補助,如為首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7 萬元;如為再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4 萬元。惟每次申請資格審核通過後,有 1 年的施術期間,若受術夫妻身體狀況不佳,仍可於治療後,再繼續後續療程,而以B 施術方式申請。
Q13 . 捐卵子之療程(受精、胚胎培養、冷凍胚胎、胚胎解凍植入)其施術範圍算 B 還是C?
A13.捐贈者之營養金、取卵療程、交通費及工時損失等不予補助,本補助方案以受術夫妻實際進行療程且符合補助範圍之項目費用為限,本案例受術妻係透過借卵受精形成胚胎,無取卵之療程,依附表一施術範圍、施術方式及結果,另就受精、胚胎培養、冷凍胚胎解凍及植入線上申報補助總金額,該療程補助金額上限首次申請 3 萬元、再次申請 2 萬元。
Q14. 40 歲以上婦女每次施術可植入 2 顆胚胎,可否第 1 次取卵冷凍 1個胚胎(申請 D、7 萬元),第 2 次取卵再冷凍 1 個胚胎,然後接著解凍植入第 1 次取卵的凍胚及第 2 次取卵的凍胚,共植入 2 個胚胎(申請 B、6 萬元),2 次申請共獲 13 萬元補助。
A14.
- 本補助方案依受術妻年齡不等,妻年齡未滿 40 歲,每胎補助最多 6 次;年齡在 40 歲(含)以上至未滿 45 歲,每胎最多補助 3 次。且受術妻未滿 36 歲最多植入 1 個胚胎,已滿 36 歲且未滿 45 歲(44 歲以下)最多植入 2 個胚胎。
- 所詢案例,婦女在 40 歲以上,若第 1 次取卵因體況不佳等,別無他法之原因終止治療,僅受精形成單一胚胎冷凍而未能於 1 年內植入,依本補助方案附表 1 之施術範圍是為施術方式 D,其首次申請最高補助 7 萬元;如為再次申請者,其補助上限為 4 萬元。若單一或多次取卵形成冷凍胚胎,而間隔至受術夫妻狀態準備好,再將該次之胚胎植入,則以B 施術方式申請補助。
Q15.受術夫為無精症患者,受術妻則卵巢功能低下,是否能先 1 次或多次凍卵後,受術夫再以 1 次性手術取精?該對夫妻申請方式可以為每一次凍卵算 1 次 E 療程?
A15. 若先生為無精症患者,太太卵巢功能低下,完成取卵療程,依本補助方案附表一之施術方式 E 提出申請補助,因該 E 施術方式之施術範圍須至胚胎培養階段,故若僅取卵未形成胚胎不符合該補助範圍。另上述附表一之施術方式 F,不須至形成胚胎階段,但係以取不到卵或卵子狀態不良而中止,故無所謂「集卵」之補助範圍。若欲採上述附表一之施術方式 B,則須取卵形成胚胎冷凍後,可間隔至受術妻狀態準備好,再將胚胎植入。
|柒、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代辦問題(9 題)
Q1. 什麼情況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能幫助受術夫妻申請補助?申請流程為何?
A1:
- 夫妻經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患有不孕症,且須接受體外受精(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後,檢視該對不孕夫妻之身分證明文件,確認受術妻的年齡未滿 45 歲,且夫妻雙方至少一方具有我國國籍後,機構才能協助受術夫妻申請本方案補助。
- 相關之申請流程及申請表說明如下:
- 申請人經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審核,符合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 人工生殖技術補助資格,申請人應備妥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一般夫妻免附),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即可至國民健康署指定之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登錄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資格審查表(附表三),紙本印出附表三,由不孕夫妻雙方簽具申請人聲明書一式二份(附表三),由不孕夫妻留存一聯,特約人工生殖機構留存一聯。
- 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完成本系統附表三登錄作業,本系統會自動檢核申請人是否於其他機構重複申請,若有重複申請,經不孕夫妻同意放棄前次申請後,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於本系統附表三勾選放棄本系統前已核給補助申請案編號後,始能產出申請人之本次補助申請案編號。
- 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列印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申請通知書 (附表四)予申請人。
- 申請人取得附表四後,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即可進入施術療程(申請日起一年效期),完成療程之個案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依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施行項目費用別一覽表(附表二),於本系統完成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施術結果證明書(附表五)及施術補助項目費用表(附表六),印出附表五紙本,由申請人夫妻自行留存。
- 申請人應備妥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一般夫妻免附)及提供申請人匯款帳戶資料或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協助完成施術之受補助申請人向國民健康署依實際申請補助費用,於本系統登錄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施術補助之醫療費申請表(附表七),紙本印出由申請人夫妻簽名確認,將該表及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一般夫妻免附)等上傳到本系統,申請人夫妻留存附表七影本。
- 若申請人夫妻於為其辦理資格審查之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接受取卵手術或冷凍胚胎後,更換至另一家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新機構)接受後續療程,需備妥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與影本、原機構提供之附表五影本及附表六影本等資料,至新機構受術,由新機構於本系統登錄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 人工生殖技術施術補助之醫療費申請表(附表七),紙本印出由申請人夫妻簽名確認,將該表、原機構開立之附表五與附表六影本,以及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一般夫妻免附)等上傳到本系統,申請人夫妻留存附表七影本。
- 後續即待國民健康署進行審核。
Q2. 申請本補助方案,受術夫妻應提供什麼文件給特約人工生殖機構?
A2. 受術夫妻應檢附文件如下說明:
- 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1 份(一般夫妻免附)。
- 匯款帳戶資料或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Q3. 申請本補助方案,受術夫妻應親筆簽名什麼文件給特約人工生殖機構?
A3. 受術夫妻應親筆簽名文件如下說明:
Q4. 申請本補助方案,受術夫妻應留存什麼文件?
A4. 受術夫妻應留存文件如下:
- 補助申請通知書。
- 施術結果證明書。
- 施術補助之醫療費申請表。 如果不孕夫妻至 2 家機構施術,需留存施術補助項目費用表。
Q5. 申請本補助方案,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應上傳什麼文件?
A5. 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應上傳文件如下:
- 受術夫妻簽章之補助資格審查表。
- 受術夫妻簽章之醫療費申請表。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1 份(一般夫妻免附)。
- 如果不孕夫妻至 2 家機構施術,需上傳負責前段療程機構開立的施術結果證明書施術補助項目費用表。
Q6. 開立施術結果證明書時,如何計算受術妻之年齡?
A6. 受術夫妻申請該次補助之申請日計算受術妻的年齡,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於線上申報系統送出「施術補助資格審查表」之日期計算。
Q7 . 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開立不孕症診斷證明書,是每次進入療程給一份?還是每一胎給一份?需要上傳國健署?機構要自行留存,備查?
A7. 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開立不孕症診斷證明書無特別限制每一胎給一份,也無須上傳至國民健康署,但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須自行留存以利後續之備查作業。
Q8 . 本次施術期間最後到「懷孕確認日」,是比照季報申報方式嗎?
A8. 依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規定,按季報通報相關資料。
Q9. 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已於系統送出申請人之附表七醫療費申請表,何時可為該申請人代為申請下一次補助之資格審查申請作業?
A9. 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已於系統完成該申請人之附表七醫療費申請表之送出作業,即可為該申請人進行下一次補助之資格審查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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